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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報: 借助司法理性 完善司法解釋
    導語:最高法院似可考慮改變其解釋法律的方式,即適當減少抽象的“司法解釋”,轉而主要采取發布權威的指導性判例的方式,以案件的方式闡述、澄清、解釋、補充法律規則。

    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提交給全國人大的工作報告中提出,未來最高法院在出臺重要司法解釋之前,將通過互聯網等媒體予以公布,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意見。

    中國屬大陸法系國家,從原則上說,立法權專屬于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機構,主要是人大及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的職能則是嚴格地適用這些法律。但事實上,因為立法者永遠都不可能是全能的,不可能預知未來,因而,法律全書不可能覆蓋人間全部法律關系。更何況,中國社會正處于迅速變革中,而諸多領域的法律要么存在空白,要么迅速落后于現實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審判機關制定一定范圍內的法律規則,實有必要,“司法解釋”由此應運而生。

    “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或針對下級法院的請示,或者抽象地針對成文法中含糊、矛盾、過時等現象,以“解釋”、“規定”和“批復”三種形式,制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從司法解釋的實踐看,這些司法解釋實質等于立法。這種立法活動對于法律之合理化,對于法律與時俱進,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幾年來,在《個人所得稅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立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及專業意見??雌饋?,這樣的立法民主已經成為立法過程的一個必要程序。另一方面,行政部門在制定一些規章的時候,比如,廢除收容遣送條例,也吸納了民眾的意見。那么,作為另一種立法形態的司法解釋,也應當與此一直,盡可能地民主化,向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畢竟,獲得最廣泛的認同,乃是法律發揮效力的關鍵。

    其實,除重視這一民主程序之外,似乎也可以有效地利用司法實踐中所固有的另一種民主程序。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制定法律規則,本身具有其他立法部門所不具有的一種優勢,那就是,它可以較為充分地考慮到各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所遇到的問題之細節,也可以參考律師對相關規則的理解,及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的思考。也就是說,相關法律規則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經過了司法相關各方的檢驗,從而融入司法理性。

    這是一種形式的民主,司法體系內部的民主。

    目前制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似乎并未充分利用自己的這一優勢,各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探索,及這種探索中所積累的法律人共同體的集體智慧,也應該得到足夠重視。

    因此,最高法院要強化其制定法律規則的民主,建議還應當重視在規則所涉及案件的司法過程中,法律人共同體通過法庭辯論及判決書而表達出來的意見。如果這種意見也能夠被充分考慮,則所制定的規則可能既合乎法律的內在理性,同時也能關照現實的需要。在此之外,結合公眾及有關部門意見,所制定的法律規則自然可更為健全。

    如何將法律人共同體的實踐智慧融入法律規則的制定過程中,這恐怕是司法改革應當慎重考慮的一個問題。為此,最高法院似可考慮改變其解釋法律的方式,即適當減少抽象的“司法解釋”,轉而主要采取發布權威的指導性判例的方式,以案件的方式闡述、澄清、解釋、補充法律規則。這可以減少人們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誤讀,同時又能使法律規則具有最大程度的司法理性,并與人大的立法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法律體系的完善與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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