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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名商品化是出賣公共資源
    導語:

    武漢市民政局日前向外界透露,為拓寬地名管理經費渠道,他們打算對一些地名在一定年限內實行有償命名,這一舉措引起熱議。

    試行地名有償命名在全國似有蔓延之勢,天津、青島、濟南、南京等地早已行之。有人說地名有償命名,政府收“銀子”,企業收“牌子”,是雙贏之舉。簡單地想,此舉確能達到“政府得利,企業得名”的效果,但深思一下,地名應屬于公共資源之一,因為它與民眾的利益直接相關。試想,地名一改,其交通標志、居民的門牌號、住戶的戶口登記,連繪制地圖也將隨之更改,所造成的“麻煩”就不言而喻,政府企業雙贏了,而有關部門與單位卻支付了額外的成本,用的也許還是納稅人的錢,這公平嗎?

    政府有關部門已想到或已實施地名有償命名,說明他們正在打公共資源的主意,且有點挖空心思了。公共資源一般具備供應的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因此,公共資源非但不是政府部門的“搖錢樹”,相反,政府要為公共資源的積累買單,為社會進步創造更多的公共資源,這才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和惠及子孫的善舉。

    更加令人擔憂的是,出賣公共資源總有十足的理由——“地名的確屬于公共資源,但是它是一種隱性資源,我們通過有償命名之后,才能讓它轉化為現實資源,最終用到了全社會?!边@理由看著似乎“有理”,但放置到整個社會利益格局中看,便顯得有點“強詞奪理”了。隱性資源在轉化為現實資源過程中,如果侵害了公眾的利益,那還不如讓它一直“隱性”下去吧。

    出賣任何類型的公共資源都只能是短暫的獲利,它源于急功近利心態;而培育與豐富公共資源才是長久之計,才能讓公共資源發揮出“公共”的屬性,發揮出公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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