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7日至31日即將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將對反洗錢法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秘書長嚴立新表示,如不出現大的爭議,該法很可能獲得最后通過,這也意味著我國將具備成為國際金融行動特別行動組織(FATF)正式成員的重要條件,從而能與其他國家有效合作,聯手打擊洗錢犯罪。
針對我國的反洗錢實踐和現行的反洗錢組織架構,參照歐美國家的做法,嚴立新指出,以下模式是目前我國反洗錢組織架構改革的最經濟、實施最快捷的選擇:即維持現行的組織架構,通過國家《反洗錢法》的制定,在法律層面上授權央行負責全國的反洗錢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公安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諸多部門和專設機構的反洗錢指引,統一金融系統反洗錢的制度、程序和規則;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讓央行在反洗錢方面擁有部分司法特權,其實并無不妥,這與美國財政部獲得法律授權而擁有部分司法特權并無多大差別。這種模式的最大好處是,實施快捷簡便、操作成本低,突出了金融系統作為反洗錢的主體和主陣地,架構變動小,反洗錢的監管力度和協調力度強。
在條件成熟時,以上模式可以過渡到第二種模式,即借鑒海關緝私警察隊伍建制的模式,緝私警察由海關和公安部門雙重管理,以海關管理為主,同時作為公安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在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反洗錢局的基礎上成立金融犯罪偵查局,由央行和公安部雙重領導,央行領導為主,公安部負責業務指導,該機構作為公安部在央行的內設機構。同時,央行分支機構也應成立相對應的配套機構。這種模式是反洗錢監管相對更趨公正、獨立的選擇,主要不足是實施的范圍廣,成本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