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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達強,1994年考取律師資格,1996年開始作專職律師,現在北京通智律師事務所執業。 |
記者:王少茹
問:黨律師,您好!近來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的話題的討論越來越熱,但是很多人其實并不了解相關法律,您能為大家介紹一下現在我國有哪些法律在約束互聯網世界中的傳播?
黨律師:網絡傳播的形式,主要有:①上載、②轉載 、③下載。在我國,目前規范網絡傳播的法律規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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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級別 |
發布部門 |
法規名稱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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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 |
2001. 10.27 |
1991. 06.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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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 |
2002. 08.02 |
2002. 0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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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
2006. 05.18 |
2006. 0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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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2000. 09.25 |
2000. 09.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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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06. 11.22 |
2006. 1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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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 |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
2005. 04.29 |
2005. 05.30 |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2006年11月20日修訂時,刪除了2004年司法解釋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這就意味著,網站不再享有與報社、期刊社同等的轉載權,網絡轉載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
問:往往能引起人們廣泛討論的話題,都存在一些法律和道德上的矛盾,你覺得在討論網絡知識產權的熱度背后,到底存在怎樣一些現實問題?
黨律師:歸根結底,涉及權利人與網站之間的利益沖突與平衡。這場熱烈討論,反映了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覺醒和增強、知識產權被進一步重視、漠視及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受到了挑戰。
問:作為專業人士的角度,你是怎樣看我國現有法律和現實網絡之間的融洽度的?國外的法律對互聯網傳播的規范有沒有什么讓我們借鑒的地方?
黨律師:在任何時候,都存在著現實情況在不斷地發展變化,而相應的法律規范則相對滯后。并且,法律規范在制定及實施之后,也會穩定相當長的時期。這才使得人們能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即應當怎么做、不應怎么做、做了有什么后果),有了一個明確的預期。從而達到規范人們行為的目的。
問:在三面向公司起訴網站之前,網站與網站之間,網站與作者之間,網站與網民之間,對于作品轉載基本上是有一種默契的,很少人站出來用法律對這一行為提出質疑,這是為什么?
黨律師:恰當的說,是人們保持著沉默。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訴訟,打破了這種沉寂,掀起了波瀾。此前沉默的原因,大致有:有的權利人對自己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獲得報酬權無知;有的權利人為了作品的傳播而容忍;有的權利人想制止侵權但不知道怎么去做或者怕麻煩。
問:有人質疑三面向公司起訴的動機,也有人說三面向公司的做法有利于規范網絡轉載,您怎么樣客觀評價這件事?
黨律師:動機,是人們實施某種行為時的內心起因,是主觀的思想。外人對他人行為之動機的評論,均屬猜測,難免片面、偏頗。并且,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法律法規不考察動機。所以,勞神耗時去猜度、研究權利人維權的動機,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好的動機,不一定就有好的結果;壞的動機,有時卻有好的結果。更何況,衡量是非、善惡的標準是什么?如果是自己的利益,肯定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我認為,在法治社會,應當以法律法規作為衡量標準,即以法律為準繩。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對著作權人、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服務商、網民們樹立起遵守網絡傳播的法律規范的意識無疑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訴訟,既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促進了網絡轉載的規范化??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一舉兩得。
問:具體到有人質疑雖然三面向公司買斷作者版權,但是否有權提出起訴,以及有人提出三面向公司的收入構成不正當收入,就這兩個問題,有沒有具體的法律去鑒定?
黨律師:第一個問題,涉及北京三面向公司是否具有主體資格。關鍵在于北京三面向公司與作者簽訂的版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北京三面向公司,與作者簽訂的版權轉讓合同,采用了法定形式——書面形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版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通過版權轉讓方式,北京三面向公司繼受取得了一定期限的著作財產權,從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法人。北京三面向公司,是以著作權人的身份維權和起訴的。有人以為北京三面向公司屬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是認識上的誤區。第二個問題,涉及采用什么標準來衡量。北京三面向公司要求侵權人支付著作權使用報酬(稿酬)、賠償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正因為如此,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訴訟,在總體上得到了大多數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支持。至于賠償數額的多少,屬于法官根據個案侵權的具體情況而行使裁量權。北京三面向公司是否有權提出起訴?維權是否構成不正當收入?人民法院的判決,就是最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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