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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面向公司”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作者:
    發布日期:2007-06-22

    康金生/文

    從北京“三面向公司”訴浙江師范大學著作權侵權案被告代理詞闡述的事實看:“原告與原創作者簽訂版權轉讓合同之前,自然不享有他人的版權,這是不證自明的道理。被告用戶使用“爭議之作品”時,原告尚沒有與原創作者簽訂版權轉讓合同,所以,原告當然不具有版權;原告與原創作者簽訂版權轉讓合同之后,即便版權轉讓合同是有效的,從一般法理來講,合同效力只能及于未來,不能溯及過去,所以,版權轉讓合同沒有溯及被告用戶使用“爭議之作品”之時的效力。原告版權轉讓合同第3條“上列作品的著作權在尊重原發表時確定的署名方式前提下,從發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滿的著作權歸乙方(即本案原告)所有……”是違背基本法理的。因此,被告“使用”在前,原告版權“轉讓”在后,原告在被告使用“爭議之作品”當時并沒有版權可言。如果真要追根溯源弄清楚版權的歸屬,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作者不可轉讓的版權歸作者所有,可以轉讓的版權應歸作品首發于的“中國農村研究網”享有。從這一事實看,原告不具備此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法庭應當在查明此事實后依法駁回作為原告的北京“三面向公司”訴訟請求。反之將使“原告”獲取“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獲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害的行為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7條對不當得利的規定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F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基于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是:<1〉有受損方;<2>有受益方;<3>受損與受益各方有因果關糸;<4>沒有合法根據。這是我認為法庭應當在查明此事實后依法駁回作為原告的北京“三面向公司”訴訟請求的法定理由。

    問題還在于此前原告的“訴訟”即:利用政府、學校等公益性、學術性網站“怕麻煩”的心理,然后在通過法庭調解,每個案件獲得4-5千元報酬后而撤訴以和解(調解)而“獲利”的合法性。如果說“三面向公司”是通過法庭的調解而使“三面向公司”得利,那么法院顯屬違法!因為調解是在法庭主持下的依法調解,在法庭確認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協議不違法前題下,雙方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后下達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如果是法庭只“調解”不下達調解書,而由原告的“三面向公司”予以“撤訴”這里的問題在于法庭利用“調解”誤導當事人陷入自行和解的誤區而使三面向公司不當得利,而且法庭不承擔調解務必依法、合法的違法責任。因為法庭沒有讓當事人在法庭筆錄上簽字并下達調解書呀,法院的法官完全會這樣講。當然即便是這樣根據上述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仍可向北京“三面向公司”依法討債。如是此種情形屬于不當得利一方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本質上無異于黃世仁強拉楊白勞在賣身契按指印搶走喜兒!

    (來源:中國鄉村發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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