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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權改革是農村改革的又一大突破

      
    作者:
    發布日期:2008-10-21

    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公布,要求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

    30年前,分地到戶是農民的創造;如今,全面推進的分山到戶仍是農民首創。1998年,福建三明市洪田村的農民就均分了山地,全村800多人每人分得山地6.2畝。同時規定,原有山林材積的7成歸承包戶,3成上繳村集體,新增材積8成歸承包戶,2成上繳村集體。洪田村的做法在福建和全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被廣泛借鑒,洪田村也因此被稱為中國林改“小崗村”。

    中國林改第一村——福建永安洪田村農民實行的是按手印分山到戶。從“分田”到“分山”,盡管分的對象不同,但兩者有極其相似之處:同樣是對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的改革,同樣是確定了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把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完整地交給老百姓。

    然而,從兩者的實質看,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分田沒有地面物,只有土地,分下去比較簡單;而分山既要考慮林地,又要考慮林木,所以要評估、搭配,要均等,工作要更細致更復雜,不能簡單套用分田到戶的辦法。另外,兩者的功能也不同,糧食就是商品,而林木是特殊的商品,具有生態和商品雙重性,既要考慮經濟效益又要考慮生態效益,特別是生態安全。

    對比這兩次改革,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概括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范疇上是農村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質上是農村改革的延伸,在進程上是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集體山林在農村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集體林權制度的改革,農村改革是不全面、不徹底、不完善的。在耕地潛力得到充分釋放之后,中國農村經濟社會要取得長足發展,就必須發揮林地資源優勢,挖掘林地潛力,全面解放林業生產力。這是因為,中國擁有的43億畝林地,還有大面積的可利用沙地、草地和濕地,發展潛力和空間巨大。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就是盤活林地資源、挖掘林地潛力、解放林業生產力的一種有效手段和途徑。林改從生產關系和利益分配關系入手,將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林地的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落實到農戶。這種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創新和完善的改革,在實踐中帶來了意想不到的成效。

    中央黨校李興山說,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林改,明晰山林權屬、落實經營主體、放活林業經營,這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發展,是家庭承包責任制在林業上的豐富和完善,是從“承包到戶、包產到戶”延伸到“包山到戶、包林到戶”,也是對農村產權制度進行的重大創新、豐富和發展,是中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突破和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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